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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9月7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评价,推动基金贯彻国家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9月底前通过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完成重大事项更新和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工作,涉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确认或填写等事项的,应于10月上旬完成。
以下为通知全部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委拟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本次绩效评价是指对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并完成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综合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的主要意义。是对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综合性评价,区别于主要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单一基金主体进行的第三方评价和主要考核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绩效的财政性绩效评价。本次评价以系统自动抓取已填报信息和基金管理人自主填报补充信息为主,以发展改革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抽查为辅,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信用记录为重要补充,合理确定指标选取范围及考核权重,重点考核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效果、投资运营情况和信用水平。绩效评价与国家宏观政策导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基金在支持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绩效评价的主要目标。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目的、基金定位,在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评价,推动基金贯彻国家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政策效应、管理效能、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绩效评价坚持在线实时填报、简单快捷高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托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基金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评价的指标设置。绩效评价根据基金所处投资阶段分为投资期基金评价和退出期基金评价,主要指标分为政策评价、管理评价、信用评价、经济评价四大类。政策评价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贯彻国家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情况,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的符合度以及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财政资金放大倍数;管理评价主要考核基金管理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信用评价主要考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此外,针对退出期基金的特点,绩效考核在退出期单设了经济评价指标,对基金收益情况和已投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五、绩效评价的指标类型。主要有四类,一是系统性指标,由基金管理人填报后系统自动提取;二是自评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填报,发展改革部门按一定比例重点抽查或确认;三是他评指标,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基金登记实际情况填写;四是奖惩类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运营是否合法合规,信用水平是否良好等。
六、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评价结果除告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主体外,部分内容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托管机构、社会资本推送;所有基金评价结果向省、市地方政府和基金财政出资方推送。
七、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时限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组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9月底前通过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完成重大事项更新和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工作,涉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确认或填写等事项的,应于10月上旬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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